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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生倒卖文物案一审宣判,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柳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生于2011年前后,在柳城县融江河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获得一个铜制编钟,并将该编钟带回自己家中存放。
2013年3月26日,唐某生在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的某银行门口路边,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之后该编钟又被几经转手售卖。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时期的春秋蝉纹甬钟,属于国家二级文物。(南国今报)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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